法務部日前指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篇章,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羈押替代處分的特別規定,並寫出適用的案件類型,賦予檢察官及法官於案件偵審過程,可視個案情形,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若被告違反,最重可處3年徒刑。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犯《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以上這3種類型的案件,檢察官及法院於裁定被告停止羈押時,或經訊問後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檢察官與法院得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例如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其家屬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或接近被害人及其家人住居所等處。

 

士林地檢署近日偵辦一起恐嚇案,發現新北一名陳姓男子涉嫌以性影像恐嚇女子,日前搜索約談陳男後,將他交保,同時核發首件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陳男散布、重製及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

北檢也發出首件被害人保護命令,針對一起涉嫌對家人猥褻性侵案,將被告通緝到案後,禁止被告接觸、騷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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