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2項都市計畫分別為「配合台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LG04站捷七用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台北市萬華區萬大段二小段570-4地號等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英屬維京群島商勝方投資公司不滿擁有的209坪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被徵收供萬大線第1期工程LG04站捷運開發區工程設置緊急出口、通風口、轉乘等設施,因此提告。

萬大線2都市計畫違法

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報請內政部徵收此案土地,但內政部考量「徵收範圍過大」,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32號關於徵收土地的解釋,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於是請台北市政府改以最少限度範圍劃設,然後再取得用地,這顯示本案2個都市計畫有變更的必要,無法再依計畫內容執行,勝方公司提告,符合權利保護要件,法院宣告2都市計畫無效後,台北市政府須重新評估,衡量利益後,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另外,法官指出2都市計畫有利益衡量的瑕疵,是違法的,因為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地方有計畫地均衡發展,須在專業預測及評估的前提下,擬定地區發展的目標、方向及土地使用的合理規劃,因此有計畫形成的自由,但計劃形成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仍須受司法審查,包括計畫的形成有無利益衡量瑕疵,例如行政機關在調查、彙整的階段,沒有將與計畫有關的利益納入衡量。

法官認為本案工程施作通風口及緊急出口等捷運設施,所需土地面積已由原先209坪縮減為78坪,徵收的必要範圍變小,選地的彈性相對增加,基於這個變更,應重新考量工程使用勝方公司土地的必要性,應將周邊其他土地的利用可能性一併列入,但台北市府、內政部沒有調查與評估相關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利弊得失,有衡量不足的瑕疵。

再來,法官查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2021年1月5日協調會中,曾提出使用萬大段其他94坪土地,作為設置捷運設施的地點,此方案涉及其他土地的利用情況,市府卻未調查土地上的建物是否供住居使用,若徵收是否涉及迫遷問題,如果原本純粹供商業使用,經濟利益規模為何、居民生活所需程度、替代可能性、徵收的財務負擔為何,市府及內政部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僅以土地筆數、面積及地主人數等簡略因素,直接維持施作捷運設施的方案,這也有衡量不足的瑕疵。

綜合以上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本案2項都市計畫無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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