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蔡國安經營會計師事務所、多媒體公司與投資顧問等多家公司,自民國103年起對外出示合照宣稱與前副總統蕭萬長、朱俶賢夫婦及前菲律賓總統杜特蒂交好,並謊稱台塑石化、中聯資源、燁聯鋼鐵與國光生技等公司委託籌措資金投資海外事業或募資。
判決書指出,蔡國安編造各種不實投資案招攬投資,包括冒充朱俶賢身分偽造稀土投資契約書,約定給付每半年總投資額12%至20%不等佣金;或佯稱居中處理菲律賓與中聯公司廢棄物清運糾紛,投資報酬率每期達30%至41.5%,且保證返還本金。總計吸金達36億餘元,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約33億元。
蔡國安坦承以不實投資方案詐騙投資人,不過爭執部分投資人的損失金額,也強調他有與部分投資人達成和解。
合議庭認為,蔡國安貪圖私欲、不顧投資人信賴,以高紅利與承諾返還本金為誘餌,導致數十位投資人投入畢生積蓄後產生重大損失。且蔡國安吸金總額達36億,甚至冒充名人詐騙,危害金融秩序與社會信賴關係,應嚴予非難。
不過,合議庭審酌蔡坦承大部分犯行,且已返還投資人約8億等,依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達1億元以上、《刑法》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14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至於剩餘未還約24億元,除應發還被害人,也會被沒收及追徵。(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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