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蔣嘉凱(41歲,在押)去年11月21日因未配戴口罩至其桃園市龜山區住處旁之統一7-11便利超商,遭蔡姓店員提醒,並告以未配戴口罩將無法為其結帳,蔣男遂返回其住處配戴口罩,再至超商,惟因消費結帳並發生爭執,對蔡姓店員言行心生不滿。
隨後蔣男返家變裝後,攜帶一把彎刀,第三度到超商,突以彎刀猛刺向蔡男胸部1刀,於蔡男抵禦並後退至超商之過程,再以彎刀猛刺蔡胸部7刀,經蔡男奪得彎刀並步出超商,又在後追趕欲擒拿胸口等處已遭刺擊成傷流血之蔡男,於蔡男奔逃數步不支倒地後,再撲上前以雙手向下猛壓等方式攻擊蔡男;而蔡男經救護人員獲報後到場施救並送醫,然於到院前已因13處銳器傷(其中3處刺中心臟)大量出血,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蔣男雖辯稱無殺人之預謀,非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且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條件,但法官認為蔣男換裝三度到超商,且攜帶刀械,且有預謀殺人;且依證人及在場警員密錄器所示蔣男的言行,僅因情勢所迫方留在現場,並有以丟棄其餘器械、在場自承殺人及憑藥品明細等方式,而預期獲必減寬典之情,其所為之自首,顯非真誠悔悟。
蔣嘉凱辯有精神疾病,案發時吃了藥沒有意識,不清楚自己做過什麼,看了監視器畫面才知殺人。桃院審理後,認為蔣無悔悟,犯後態度惡劣,也不否認殺人,本案無可減輕罪責理由,判死刑。
高院先前開庭時,蔣嘉凱表示「我認罪,我該死,但我不知道為何殺人,講坦白的,就是吃藥吃茫了。我接受死刑,我殺人要償命」。
因羈押期28日將屆,高院昨開訊問庭,對時是否延長羈押,檢察官、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都認為應延押,蔣與律師團則無意見,在還押看守所時,蔣說:「希望維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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