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二審認為農業處人員通知台電斷電的程序並無疏失,且虎頭蜂在覓食及飛行未受干擾情形下,不會主動攻擊人類,因此農業處未在蜂巢周圍設置「危險」、「注意毒蜂」等警告標誌或立牌,不能說是怠於執行職務。
但更一審認為,農業處人員2019年6月29日委託包商摘除蜂巢,包商發現蜂巢在高壓電桿上,立即回報須先通知台電斷電才能摘除,但農業處未考量虎頭蜂有立即危害人命的危險,竟遲至7月2日才通知台電公司斷電。
台電隨即依停電流程,排定7月9日晚間8至9時暫停供電,但當天上午李婦就不幸被虎頭蜂螫死。更一審認為農業處人員不僅怠於執行通知職務,也沒依照《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積極防止危險發生,未在蜂巢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民眾,這些疏失都是怠於執行職務,須負賠償責任。
審酌後,更一審今改判宜蘭縣府賠償李婦家屬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喪葬費38萬7000元,合計138萬7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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