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後無法作畫授課
侯女提告指稱,自己是台灣知名抽象派畫家,事故發生前身體康健、儀容端麗,不斷繪製新畫作,但事故造成她鼻骨骨折、鼻梁凹陷,面部創傷留下明顯傷痕,雙膝受傷行走困難,又因外傷症候群導致耳鳴暈眩、無法久坐、入睡,須長期服藥,根本無法作畫,以致新畫創作、授課、展覽等全面停擺,對她身心及生活都造成極大不便與痛苦。
此外,侯女主張傷害導致她鼻部有大片腫塊,未來需要切除腫塊及進行整形手術,預估醫療費用為20萬元,且她因重摔導致膝蓋受傷,行走困難,醫生建議安裝人工關節,預估醫療費用8萬餘元,另外還要加上懲罰性賠償金、精神慰撫金,共計求償739萬餘元。
高院認為SOGO臨時增設櫃位使用延長線,卻只用固定壓條、膠帶粗略固定,完全未設置任何警告標示,也沒使用顯眼、易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顏色膠帶,甚且為了不影響美觀,還選用與地板顏色相近的白色膠帶,導致侯女受傷害,但侯女走路時沒注意前方狀況,自己要負50%過失責任。
審酌後,高院判決SOGO、黃女連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將來醫療費、侯女取消預定旅遊行程損失,加上精神慰撫金合計95萬餘元,另外,SOGO還要負擔懲罰性賠償金95萬餘元,總共要賠侯女190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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