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法》1085條中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陳宗元指出,父母對小孩子確實有懲戒權,當過爸媽也都知道教小孩子不容易,有時也會情緒失控,但是打50個巴掌真的太誇張,他直言,懲戒權也有必要範圍的限制,不可能讓你這樣子亂打小孩。

他說,過去在父母懲戒權跟傷害罪之間,大概都是用所行為本身及產生傷痕、傷勢的嚴重程度來判斷,不管怎麼說,打50個巴掌,這個是在發洩怒氣而不是在懲戒,傷害罪很明確。

而傷害罪的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的3名子女均未成年,依《兒少福利法》規定,對兒少故意犯罪應加重1/2刑責。

此外,法務部也將修正《民法》1085條,將現行「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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