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同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整體觀察以上法條,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但這些資料應受《憲法》秘密自由溝通權保障。

大法官認為搜索、扣押這些資料,與《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的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善規定。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辦理搜索、扣押事務,應遵循本判決意旨。

至於律師事務所是否絕對不能搜索、扣押,大法官指出並非如此,如果是搜索、扣押與律師、委任人之間無關的其他資料、物品,沒有違憲的問題,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對於搜索律師事務所的聲請可以審查、把關,且對搜索、扣押的裁定及執行,已設有監督及救濟機制,因此《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特別規定對律師事務所的搜索、扣押程序,仍與《憲法》保障的人民居住自由、律師工作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沒有違背。

本件釋憲案日前辯論時,法務部指出2010至2021年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共計2萬9932件,平均每年核准近1萬5000件,其中搜索律師事務所總計20件,18件是因為律師本身就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遭到搜索,或者律師本身涉及串供滅證而遭搜索,另有2件因為律師事務所就是犯罪行為地而遭搜索,與律師執行業務無關,法務部特別指出,張靜律師事務所受搜索案,是因為張律師是犯罪嫌疑人而搜索,情況與本件釋憲案處理的爭點不同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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