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男向法官表示,2008年間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林女,2人在2011年初相約見面後互有好感,他隨即向林女表白,雙方約定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他每月至少匯款2萬元給林女儲蓄作為結婚基金,林女則應允日後與他共結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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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男是職業軍人,收入穩定,從2011年3月起按月匯款至林女的郵局帳戶,期間除透過通訊軟體聯繫,每幾個月也會與林女相約在汽車旅館見面、發生性行為,每次相處約1、2天。
截至2020年9月止,羅男共匯款316萬8500元至林女的郵局帳戶,這才發現林女隱瞞已婚身分且育有1女,也沒有與丈夫離婚的打算,氣得羅男向法院訴請撤銷贈與,要求林女還錢。
林女則辯稱,羅男一開始就知道她已婚且育有女兒,仍執意追求,得知她家境不佳,還單方面主動匯款,做為照顧她們母女的費用,希望雙方持續戀愛關係,她雖勉為其難同意交往,但持續要求羅男結束這段關係,羅男均不理會,她遂於2020年9月下定決心提出分手,沒想到羅男開始騷擾她與家人,她還一度聲請保護令。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發現,林女與親友對話曾提到「我真的是想跟他(羅男)結婚阿」、「我會在跟他結婚之前把身份結束」等語,與羅男對話則提到「我想跟你在一起阿」、「我要跟你同甘共苦,所以沒有要求一定要有婚禮阿」、「我承認是詐騙」、「我原本是要簽離婚」等語,足見羅男主張兩造係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等語,堪信屬實,且羅男如非因信任雙方日後會結婚,豈會在知悉林女已婚生子的情況下,按月匯款長達9年7個月。
法官認定,羅男匯款給林女是以兩造結婚為前提所為之贈與,附有林女應與其結婚義務之約款,屬附負擔之贈與,林女既不願與羅男結婚,羅男自然有權利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贈與物,一審判決林女應全數返還羅男所贈與的316萬85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