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名吳姓攝影師在某臉書社團張貼徵大尺度的攝影模特兒,去年5月間,1名綽號「MOR」的經紀人,介紹1名年輕的業餘模特兒這份工作,「MOR」在介紹工作時,告訴她這次要以睡衣模特兒試鏡,拍照時會脫衣服、不會穿內褲,還告訴她若想要多賺一點外快,「按摩的時候從大腿先按,偷偷拉開毛巾、偷偷親生殖器、整個人去他身上磨」,到上面跨坐盡量去磨他的下體、「頭頭進去一點即可」。

小模同意後,「MOR」將連絡方式傳給雙方,去年5月5日晚間6點多,雙方相約在桃園市龜山區的一家麥當勞見面,然後再由吳男開車載小模前往松鶴汽車旅館拍攝試鏡,結束後吳男給小模1萬元,回家後還傳了親暱的貼圖給小模,小模也傳了貼圖回覆。

不料隔天小模卻到醫院驗傷,同時對吳男提出告訴,指控在拍攝休息時,她幫吳男按摩,當時他把衣服脫光,請她拿浴巾幫他包住下半身,當她跨坐在他的肚子上幫他按摩肩膀時,吳男要她往下坐,過程中吳男的浴巾掉了,她的下體因此一直碰觸到吳男的生殖器,最後吳男突然起身,竟然冷不及防的性侵她,嚇得她不知所措。

她還說,當時她不知道要怎麼做,也不敢反抗,等到完事後,就開始閒聊,吳男問她為何要願意穿內衣試鏡、並詢問她的經濟狀況,還說如果以後她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1個月要給她5萬元,當時她並沒有答應,2人就離開旅館,事後越想越不甘心,認為遭到吳男性侵,因此提出強制性交罪告訴。

吳男挨告後則表示,當時他拍完照後就躺在床上休息,是對方要他脫光衣服,說要幫他按摩,後來她跨坐在他的身上,先是磨蹭他的生殖器,然後再主動的將他的生殖器放到她的陰道裡,離開旅館時,他有給對方1萬元,他從頭到尾都沒有強迫對方發生性關係。

檢察官為了釐清整個事情原委,勘驗雙方的對話紀錄,以及小模與身分不詳的經紀人「MOR」的對話紀錄,採信吳男的辯解,另外告訴人的驗傷報告,也無明顯外傷。

檢察官認為全案僅有告訴人的單一指訴,沒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吳男涉嫌違背她的意願意發生性關係,認為吳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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