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賴姓高中生的生父(賴姓阿公)育有2子3女,生母原為中國籍,20年前嫁給賴家阿公的二兒子(患有中度智能障礙),但與公公即賴家阿公亂倫通姦生下賴姓高中生,賴家阿公不但認領賴姓高中生為自己合法的兒子,並以二兒子監護人身分,將二兒子名下房產(現價值約5億)過戶給賴姓高中生,二兒子不久因病去世。
賴姓阿公上個月(4月)過世,沒想到,還在辦理喪事期間,賴姓高中生就在5月4日與夏姓地政士助理登記同婚,2小時後在夏男住處墜樓身亡,賴母怒控夏男謀財害命。
賴家阿公其他4名子女在聲明中提到,當時賴家阿嬤等家人都被賴家阿公及賴姓高中生母親趕出去,賴家阿嬤發現賴家阿公把二兒子財產贈與給賴姓高中生後,以賴家阿公身為二兒子監護人卻做出損壞受監護人利益為由,上法院提告爭取監護人官司,結果阿嬤成功爭取到二兒子的監護權,把二兒子接過來同住。
不過,二兒子不久即肝癌逝世,賴家阿嬤即以二兒子女兒(與第1任印尼籍妻子所生)監護人的身分,打官司要討回賴家阿公不當贈與給賴姓高中生的財產,誰知賴姓阿公找到二兒子的前妻(即二兒子女兒之生母)出來主張孫女不該告阿公為由,撤銷訴訟,以至於要不回那些不當贈與。
賴家人在聲明中表示,賴姓高中生母親至今在兩岸皆無身份,主因在於在兩次被撤銷台灣身分證時,都故意不申請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究竟心態為何,他們不得而知,但賴母也因此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只能繼承200萬元的限制。
賴家人痛批,按賴母律師團邏輯來講,「如果一個中國人與台灣人結婚,在未取得身分證時,台灣配偶過世,那中國配偶是不是主動放棄中國國籍而成為無國籍者,就不受兩岸條例最高200萬繼承的限制?合理嗎? 當初設此條款的用意何在?今後,會有多少中國配偶效倣,鑽法律漏洞?」
律師林瓊嘉表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67條:「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但因賴姓高中生母親並無大陸地區的戶籍,因此並不適用該規定,也與是否擁有中華民國戶籍無關,由於賴姓高中生並無子女,「就算賴母是國際難民,也有權利繼承兒子的遺產!」
至於賴母能繼承多少遺產,林瓊嘉說,如果賴姓高中生的夏姓配偶被控殺人無罪,與賴姓高中生的婚姻也有效,依《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定之,由於賴姓高中生沒有子女,賴母與夏姓配偶各繼承一半遺產。
林瓊嘉說,但如果夏姓配偶有罪,或與賴姓高中生的婚姻被判決無效確定,夏姓配偶即喪失繼承權,賴姓高中生名下房產將由賴母1人繼承,包括賴家阿嬤及賴家其他4名子女都沒有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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