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律師」楊律師在臉書發文表示,即使猛男在店內犯罪在先(毀損罪、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但坐在店外的猛男已停止犯罪,已無任何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難,所以不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或其他依警察法令之行為,所以不能阻卻違法。
楊律師說,「另一個在旁觀看的警察」可能構成傷害罪及凌虐人犯罪的「不作為犯」,楊律師認為「警察容忍壞人打人等於警察親自打人」。退一步而言,若認為不構成不作為犯,以他多年被警察違法盤查及違法拘捕的經驗,楊律師告過6個警察胸前的6個密錄器影片都全部消失,所以合理推測他胸前的密錄器影片也可能消失,所以他可能另成立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楊律師說,「拿警棍打人警察」已經被函送,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另構成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楊律師直言,「2個警察都成立犯罪,而且是比猛男所犯更重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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