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情是這樣,警察以警棍打壯漢的時候,壯漢有沒有上銬?

兩個字:沒有。這從網友貼出的影片可以清楚看出,被打時他用雙手護頭。

也就是說,當他被帶到超商門口坐著的時候,並沒有上銬,而且頻頻轉身往店內朝警察咆哮,警察才出來打人。

事發後,大家都在講美國警察如何又如何,可惜沒人提到著名的「格雷厄姆訴康納」(Graham v. Connor)。那案發生在1980年代,一個糖尿病民眾格雷厄姆因為低血糖,在超商拿了柳橙汁就離開,沒有排隊,一旁一名執勤警察康納懷疑他偷竊,於是帶到警車坐著,然後康納進到超市詢問怎麼回事,沒想到出來以後發現格雷厄姆離開車子,後來便請求支援,其他警察到場後將康納上銬,帶到路旁,結果康納昏倒了,醒來發現自己身上有多處傷痕,便告到法院,最後鬧上了憲法法庭。
最高法院怎麼判?一、控訴警察不合理使用武力必須根據客觀合理性(objective reasonableness),而非警察的動機。二、應考量警察必須在瞬間(split-second)做出判斷。


然後就是大家幾十年來所看到的,美國警察使用警棍的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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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中壢一名朱姓男子在超商買不到愛吃的義式黑胡椒舒肥雞胸肉,情緒失控大鬧超商又毆警引發爭議。翻攝IG
桃園中壢一名朱姓男子在超商買不到愛吃的義式黑胡椒舒肥雞胸肉,情緒失控大鬧超商又毆警引發爭議。翻攝IG

須知,在美國有種族問題,因此警察的使用武力時機若引起爭議,通常牽扯種族歧視,絕對不會說,喔,一個白人壯漢都徒手打警察了,而且繼續咆哮,竟然還要求白人警察不能用警棍打人。

還記得2010的檳榔西施被警察過肩摔(大外割)嗎?當時她只是可疑,遭警察盤查,但出言不遜而被制伏在地,後來檳榔西施提告,但檢察官判警察不起訴。

再看今年一審判決數月徒刑的另一起大外割,也是女子自認無故遭盤查,而出言不遜,也是被警察過肩摔,原本也是不起訴,但重議以後一審改判有罪。

可見,檢察官與法官對於大外割的使用時機,判斷也不一樣。

以前大家討論警察的用槍時機,現在連用棍時機也得討論,甚至大外割時機也引發爭議了。什麼「警察胡亂打人也是暴徒」之類的話都講出了。

去看看「格雷厄姆訴康納」吧。壯漢,注意是壯漢,猛烈揮拳攻擊警察,這時警察當然可以使用武力,符合客觀合理性;壯漢後來被制伏,帶到店門口,你看警察並未上銬,可見警察對手銬的使用都相當節制;後來,警察還在店內處理,但壯漢卻在門口頻頻回頭叫囂,這時警察是不是會擔心他又撲過來攻擊?於是瞬間必須做出判斷,到戶外用警棍毆打壯漢背部,讓他自我克制,這當然是警察保護自己的客觀合理手段

結論:警棍使用有沒有過當,應考量當場警察必須在瞬間做出如何保護自己的判斷,而非事後像很多人閒閒看錄影在那邊說三道四

本文經沈政男授權刊登,未經同意請勿拷貝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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