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姜麗香2017年裁定將當時15歲的少年安置於台東某機構輔導,2020年8月間,少年透過伯父向士林地院保護官反映遭安置機構的主任林男「打手槍」性侵,姜麗香獲報後,本想聯繫台東地院主任保護官洪幸(另由懲戒法庭審理)就近前往瞭解、處理,但因洪幸已下班,聯繫不上,姜麗香就將此事告知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法官,藉由侯弘偉與洪幸取得聯繫。
洪幸訪視少年後,打電話給姜麗香,告知少年坦承是「亂講的」,並由少年親自在電話中向姜麗香表示是他酒醉後亂講,但這名少年隨即又告訴士林地院保護官,說因為洪幸不相信他的指控,才會在電話中向姜麗香表示是亂講,保護官向姜麗香報告後,姜表示她個人不贊成通報,但仍請保護官本於職務上確信去辦理,這名保護官礙於姜麗香的意見,未立即依法通報,後來因為有其他保護官介入關注,少年遭性侵案才被通報並法辦林姓主任。
而侯弘偉因姜麗香告知林姓主任涉嫌性侵少年後,竟主動與林男傳LINE,林男問侯弘偉:「通報內容有提到我打他之類的嗎?」侯弘偉回稱:「講抓傷脖子及滿18歲後數次打手槍。」涉嫌對林男揭露性侵害通報表記載的秘密事項,不過,台東地檢署偵辦後以「查無犯罪事實」而簽結。此外,侯弘偉收到林男傳給他的辯護狀,還向林男提供法律意見及訴訟攻防建議。
職務法庭認定姜麗香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並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侯弘偉提供林男法律意見,形同介入或影響林男性侵案件辯護方向,動搖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基礎,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審酌後判決將2人免除法官職務,分別轉任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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