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少女證稱:「我在抖音軟體上遇到網友PO文要『互看』,我就傳訊息問網友有無Instagram,然後開始聊天,網友都知道我12歲。」、「我會拍攝私密照片影片給對方,是因為在抖音上就已經知道互看私密部位的意思,對方沒有恐嚇、脅迫、引誘我拍攝。」
與少女合意交換淫照仍觸法
擔任工程師的洪男則辯稱:「我沒有引誘的意思。」但他承認:「我就跟她說『我想看』,當我把我的生殖器相片傳給少女後,她就拍給我看了。」
法官認為洪男單純請求少女拍攝裸露影照,也沒有提供對價或好處,不算引誘,但即便他與少女「合意」交換色色影照,仍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考量他坦承犯行並當庭與少女及家長達成和解立即賠錢,犯後態度尚可,因此判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並須參加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3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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