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表示,今年上路的勤休實施要點明訂,每日法定工時 8 小時,超時服勤時數每日以 2 小時為度、必要時得延長至4 小時;每月超時服勤以 80小時或每3個月240小時為限,更換班次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如有特殊情形應至少有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並核實發給超勤加班費或相關補償措施,藉以改善超時工作情形。

勤休實施要點實施將近4個月,部分基層勤務執行機構的勤休方式確實獲得改善,大部分警員亦肯定能獲得較以往充足的休息時間,且因陪伴家人時間增加,家庭關係更為和諧。但因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仍有少部分「責任制」例如第一線正副所長、刑事人員或地方隨扈人員等,因治安與勤務需要,未能有適當合理補償,警政署將持續研修是類人員勤務方式,改善不足之處。

警政署重申,各警察機關應視轄區治安與特性,合理地規劃勤務或相互支援,避免警力浪費,絕不讓員警超時服勤做白工,領不到加班費。更嚴禁各警察機關為美化書面資料,而犧牲警員權益。若有警員超時服勤被要求不能報領加班費,可向署長信箱反映,警政署會嚴正調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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