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雲林縣褒忠鄉長陳建名(45歲,在押中)明知褒忠鄉舉辦2022年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已編列人數143人、每人經費2千元,共計28萬6千元,後來因疫情之故,將活動改為每人核發1500元7-11禮券,尚有剩餘經費7萬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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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名等人於同年7月12日在1家小食部聚會,達成詐領剩餘經費7萬1500元之共識,於同年7月28日、29日在新湖村集會所舉辦2場餐會,由中勝村張姓村長之子負責舉辦,其中,28日餐會費用8.4萬元由褒忠鄉代會支付,29日8.4萬元由褒忠鄉農會支付。
陳建名等人明知該2場餐會均已支付,仍由張姓村長取得小食部免用統一發票空白收據9紙,交予張姓村長後再轉交給公所民政課李姓課長,李再偽填該9張收據,向鄉公所承辦人員報請餐會費用,詐得7萬1500元匯入小食部林姓負責帳戶。
林姓負責人的配偶再拿取7萬1500元轉交給李姓課長,由李將該筆款項分配給張姓村長9500元、潮厝村陳姓村長6500元、田洋村章姓村長8000元、埔姜村廖姓村長7500元、中民村吳姓村長1萬500元、馬鳴村郭姓代理村長8000元、有才村曾姓村長5000元、新湖村吳姓村長8500元、龍岩村莊姓村長8000元。
檢方還查出,褒忠鄉2022年8月13日舉辦「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經經費約43萬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公開招標,但陳建名、公所許姓秘書、社會課吳姓課長(51歲,在押中),與蔡姓、王姓廠商謀議,將活動拆成數個未逾10萬元的標案,藉此排除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的規定,但要求蔡應提供8萬元供陳建名等人自行支配使用。
許姓秘書、吳姓課長及蔡姓廠商期約由廠商出具概算表,將應提供之8萬元浮報經費編列於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概算表中,吳將43萬元經費中,先預支經費23萬8000元,由不知情之主計室人員發放現金23萬8000元給吳,吳再與陳建名、許姓秘書共同收受賄絡之犯意聯絡,僅交付10萬5000元予王姓、蔡姓廠商,所餘13萬3000元,由吳拿其中4萬8000元繳納餐盒費用,其中5000元交付表演團體,剩餘8萬元部分即為陳建名等人收取之賄賂。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薇潔偵辦後,認為陳建名身為褒忠鄉鄉長,本當戮力從公,以報鄉親付託,竟利用辦理鄉內活動機會,向廠商收取賄賂,且因選舉將近,為謀求村鄰長之支持,利用公款做人情給村鄰長,以詐術騙取褒忠鄉公所之公款,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其他公務員、村長亦量處適當刑度,以肅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