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張榮發雖於密封遺囑作成之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作成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欠缺作成遺囑的能力,且張榮發曾於2014年9、10月間贈與配偶存款1億元,又於2014年10、11月間移轉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1億4675萬餘元給兒子張國煒,可見張榮發作成遺囑時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此外,高院認定遺囑是張榮發親自簽名,也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因此今仍判決張國政敗訴。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翻攝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網站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翻攝張榮發慈善基金會網站

傳喚多名長榮老臣作證

張國政提告除了主張父親的密封遺囑並非親自簽名,並強調父親沒有親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也沒有向民間公證人楊昭國陳述是他自己的遺囑,楊昭國又於公證書封面記載不實事項,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應屬無效。

張國煒則主張依據父親的醫療紀錄,足證他作成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而且是在民間公證人楊昭國面前完成,父親向楊男表示這是他自己的遺囑後,楊男依《民法》相關規定作成密封遺囑的公證,公證書有公文書的效力,加上調查局指紋鑑識實驗室也已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筆跡,遺囑當然合法有效。

一審審理時,法官為釐清本案2個爭點:「張榮發作成遺囑時是否具遺囑能力?」、「遺囑是否違反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傳喚張榮發遺囑的繕寫人、長榮國際公司董事劉孟芬作證,劉女說:「2014年11月左右,張榮發覺得自己越來越老,想要先做準備安排,說要寫遺囑,就叫我先打字,他怎麼講我就怎麼打,打一段給他放抽屜,之後他想到了又增加,累積到12月中旬,他想安排遺囑程序,所以我們那時的法務戴錦銓執行長聯絡公證人,於12月16日將電腦版本手謄由張榮發簽名,然後請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跟我進辦公室,由張榮發念給大家聽,然後希望我們幫忙當遺囑執行人,叫我們一定要保密。」

劉女還說:「隔天17日,我們到了,公證人也到了,確認這是張榮發的意思,就密封起來,我是幫忙寫遺囑的人,所以不當見證人,由另外三位見證人在上面簽名,為了確認這是他的意思,每一張張榮發都有簽他的英文字首,當時他的意識狀態非常清楚。」

法官並傳喚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長榮老臣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以及民間公證人楊昭國出庭作證,楊男證稱:「公證當天我親自到張榮發北市民生東路住家,上面簽名的人、繕寫人也都在,我到現場時,密封遺囑已經寫完了,我只確認遺囑是張榮發要密封的遺囑,遺囑部分的簽名我沒有看到,但請求書、公證書、封縫處,我有看到張榮發一個一個慢慢簽,張榮發有說今天要辦遺囑,我有在封面記明年、月、日,當著所有人面前念一遍,他們都承認才簽名。」柯麗卿等3名見證人的證詞也都一致。

 



認定遺囑由張榮發親自簽名

法官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比對張榮發生前在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的簽名簿、台大醫院醫療同意書等資料,認定遺囑確由張榮發親自簽名,法官也認定遺囑沒有違反《民法》規定的密封遺囑法定要件,因此一審於2020年3月判決張國政敗訴。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檢察長人事基層籲建立公聽會制度 法務部:支持多元管道開放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