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表示,54歲李男因第1頸椎位移閉鎖性骨折造成全癱無法工作,目前在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顧,無工作收入,有受扶養的必要,於是向法院請求裁定24歲女兒每個月給他新台幣1萬元的扶養費。

女兒向法官表示,她民國88年9月出生,父親年底就因案入監服刑10餘年,父親入監後都是阿姨和外婆扶養她長大,她就讀國中時,父親短暫出監,但又馬上再度因案入監,出監後就發生車禍導致全身癱瘓無法行動,住在護理之家,父親從她出生至今未曾養育過她,現在要她扶養父親顯失公平。

台東地方法院認為,李男對女兒未善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女兒對於失責父親負扶養義務,實顯失公平,因此駁回李男的聲請,還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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