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2年4月16日下午6時49分許,莊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苗栗竹南路段,與駕駛自小客車的張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2人竟在國道驟然減速,以時速55公里至11公里不等之速度,平行行駛在國道上,並開啟車窗互相叫囂;莊男還不斷對張男飆國罵,並行距離達1.2公里,造成後方車流阻滯壅塞,且為閃避他們不斷變換車道、鳴按喇叭,對往來車輛造成行車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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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莊男尾隨張男下交流道,在路口以小貨車擋住張的去路,下車和對方理論,並拍打他的車輛,以此方式妨害張男通行的權利。張男事後提供行車紀錄器向國道警方報案,控告莊男強制罪,不料自己也因公共危險罪,一併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苗栗地院法官表示,高速公路行車速度遠較一般道路為快,稍有不慎即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及傷亡,2人不顧其他用路人權益及安危,莊還對張有強制行為,所為實有不該,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強制罪將莊男判處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另依妨害公罪往來安全罪將張男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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