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男老師年約40多歲,在國中擔任社團指導老師,2015年和一名未滿16歲的女學生發展成戀人,少女以為愛就是發生性關係,多次和男老師發生性行為,但7年後,少女認為當年老師趁她懵懂無知下手,認為被騙,控告男老師性侵,並找來胞姊和國中同學當證人。

少女表示,她就讀國中時,曾和男老師發生過6次性行為,前2次分別在貓空某停車場、新竹南寮漁港,且都是在車上後座,男老師會先讓她平躺,脫去她的衣服後,從胸部開始親吻到下體,再用下體進入她的身體,但前2次她因過於疼痛,表示不適後,男老師才停止作罷。

少女告訴法官,後4次則在中山區大佳河濱公園停車場,男老師會先親吻她的嘴唇,一路向下到頸部、胸部,接著再嘿咻,最後射精在她的肚子上。由於少女的胞姊和國中同學也出面作證,檢方因此依法將男老師起訴。

法院審理時,男老師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已有悔意,依6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判刑5月,應執行1年徒刑,考量男老師以120萬與少女達成和解,並已支付80萬,另40萬分期每月支付,宣告緩刑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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