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維持原裁定理由是,王文宗固與被害人郭再欽、謝財旺間,曾因4年前議長選舉交惡,並近期因支持不同市議員候選人,而有選舉恩怨,然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之情形下,尚難僅以上開選舉恩怨之糾紛,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非法持有槍彈及恐嚇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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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院指出,王文宗雖與楊展華、謝俊誠、洪政軍間熟識,且洪政軍、楊展華都稱呼被告為「董仔」、「老闆」,此僅能說明被告與洪政軍等人相當熟識,並有一定之交情,此亦為被告何以願意甘涉藏匿人犯罪之所在,故在無積極證據得以證明之情況下,尚難僅以被告與楊展華、謝俊誠、洪政軍有一定程度之交情,認定被告亦有參與本件持槍恐嚇犯行。

高分院說,洪政軍藏匿大陸地區時,持用的手機、大陸門號及微信支付帳號,均為王文宗所提供,被告坦承在卷,且洪政軍除了用Facetime與配偶聯絡外,亦只跟王文宗聯絡,然此僅能證明被告確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嫌(此為原審所認定)。又被告是因偶遇洪政軍後基於同鄉情誼及深厚交情給予協助?抑或係因其他考量,而資助洪政軍,其原因不一而足,尚難僅以被告確有藏匿人犯之犯行,在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之情形下,認定被告涉有本件非法持有槍彈及恐嚇犯行。

高分院說,槍手孔祥志與友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其記載邏輯,可知孔祥志係將「謝財旺」、「臺南市市議員」、「王文宗」列為同類對象。孔祥志向友人提及「王文宗」時,似是指槍擊犯案之對象,故亦難以此認定王文宗有參與本件持槍恐嚇之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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