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歲的蔡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為1名小他12歲的女子,2人熟識後相約外出用餐,由於這次的餐敘感覺很好,2人很快的再次相約來場浪漫的燭光晚餐。

2020年6月10日,2人前往北市東區用餐後,一起手牽手狂街,還到湯姆熊玩,最後認為氣氛很好,蔡男就提議一起到附近的U2看電影,2人在包廂裡有了親密的接觸,感情快速昇華,不料兩週後女子的態度突然一百八十度大改變,不再理會蔡男,事後還對蔡男提出告訴。

女方控進包廂就被脫褲性侵 對方上完廁所再來一次

女子指控,當天她穿著美美的短裙赴約,2人到U2電影院選片,當進到包廂看電影時,蔡男見她平時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利用她當天服用藥物意識不清時,把她壓在沙發上,然後動手伸進裙內脫掉她的內褲性侵,她一直抗拒、並拍對方的背說不要,但對方都不回應,性侵得逞。

她說,蔡男完事後去上廁所,當時她驚嚇得一直待在包廂裡全身癱軟、無法動彈,沒想到蔡男回來後見她全身赤裸,竟然又再次性侵得逞,這次還搞了30多分鐘,讓她痛不欲生。

男方喊冤緊要關頭軟趴趴 奔藥局買威而鋼再返回激戰

蔡男到案坦承有與女子發生關係,但否認違背對方的意願,更沒有利用她服藥後意識不清逞慾,同時他還說出另一套版本。他表示,當天在包廂沙發看著電影,對方靠在他的肩膀上,由於氣氛很好,2人就開始互相親吻、脫光衣服,他還進一步撫摸著對方的每一寸肌膚,然後在她耳邊問她「可不可以做愛」,對方則點頭輕聲說「好」。

當他得到同意後準備提槍上陣,沒想到就在這個時候小弟弟不聽話,一直硬不起來,他就找藉口說要上廁所,趕緊衝出包廂,找了一輛小黃火速到附近藥房買威而剛,當場服用後,再搭同一輛小黃回到包廂裡,過程大概有30分鐘左右,沒想到當他回到包廂後,見到對方仍然赤裸且雙腿腿微開的等他,再加上藥效發作,就與女子開始啪啪啪。他還說,大概因為藥效的關係,做得比較久,大概20到30分鐘,直到女子說「好了啦,太久了,不想做了」,他便馬上停下來,自己打手槍解決。

蔡男說,結束這次激情後,2人就各自穿起衣服,繼續看電影,之後再陪她一起搭乘捷運送她回家,在捷運上對方還問他,這樣發展會不會太快了,事後2人常用LINE親密的聊天互動,4天後還一起相約出遊。

蔡男認為他之所以挨告,可能因為某次聊天時,他不小心說出他曾經交往過很多女友,讓女方相當不開心,她還因此生氣,傳了很多訊息給他,他則不斷安撫對方「我很珍惜妳」,但最後女方不再理他,訊息全都已讀不回,他後來才知道被女方提告。

檢認女方說詞有疑 無法證明遭性侵

對於蔡男所說的版本,女子開庭時反駁,當蔡男一進到包廂,就先脫掉她的內褲性侵得逞,根本沒問她「可不可以做愛」,當被性侵後,她一直處在驚嚇的狀態,全身癱軟、根本無法動彈,才會在他上完廁所返回包廂時,再次遭到性侵。她還說,蔡男當時射精時還亂射,甚至拿出他的口罩擦拭精液,也因此後來蔡男沒口罩,她還陪著對方去藥局買口罩。

檢察官比對2人的說法,發現當天蔡男確實在中途離開包廂,這時女方有機會可以自行離開,她他卻什麼都沒做,等候蔡男回來,且當天2人看完電影,女方也沒有立即報警、驗傷或保留相關證據,行為有違常情,至於女方雖提到當天服用精神藥物,因而陷入意識不清,但她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因此認為沒有事證可以證明蔡男性侵,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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