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就讀高三的陳姓男學生,2022年3月9日與學校社團前往台北比賽,並在當地投宿,晚間8時許,陳男與另名17歲的同學,要求1名12歲的學弟脫掉褲子供他們觀看其生殖器,學弟當場拒絕,不料,陳男竟抓住學弟手部、壓制其身體,同學則抓住學弟雙腳,並強行褪去其內外褲,以手觸摸學弟生殖器數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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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陳男的同學先後持自己及陳男手機,朝學弟生殖器拍攝,陳男這才放開學弟,與同學觀覽手機照片。被害人不甘受辱,事後向警方報案,陳男等人被檢察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強暴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起訴,可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300萬元罰金。

雲林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雲林地方法院。資料照片

雲林地院法官考量陳男犯案剛滿18歲,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均尚屬淺薄,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及無前科素行、目前就讀大一等情狀,依刑法第16條、59條為他減刑2次,判刑2年、緩刑5年,並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外涉案同學由法官另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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