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害人2021年10月20日透過表妹介紹,找來從事推拿按摩並在補習班兼職教數理的洪姓男子,到被害人弟弟的租屋處為她按摩。洪男要求被害人將衣物脫到僅剩內褲、裸露上身並仰躺,在按摩其腹部、胸部淋巴後,以手指點壓被害人的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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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提出質問並明確表明「不喜歡」、「不舒服」,洪男藉口點壓乳頭可使人體分泌催情激素、可幫助催經,竟接續以手指點壓觸摸被害人乳頭,並迅速結束按摩,以此違反被害人意願對她強制猥褻得逞。
被害女子事後感到羞愧,憂鬱症發作就醫,她向洪男要求賠償就醫費用800元,但洪男拒絕,還將此事告知她的表妹、叔叔、嬸嬸,導致被害人病情惡化,在精神病房住了8天,被診斷為「特定場所畏懼症的恐慌症、暴食症,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最後在家人鼓勵下向警方報案。
洪姓男子坦承按壓被害人的胸部、乳頭,但辯稱有經被害人同意,並告知按摩胸部、乳頭及周圍的淋巴,經期會比較準確,被害人事後還傳訊息說「開心、100分、very good」。
法官不採信洪男說詞,認為被害人事後僅向洪男求償800元,沒有甘冒偽證罪風險誣陷洪男的動機,至於事後傳訊息給洪男係出於對洪男專業之肯定,與洪男有無猥褻行為是兩回事,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0月。
洪男上訴二審仍不認罪,但他以30萬元與被害人和解。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改判洪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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