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合併判李振賓8年7個月、邱楷燈判5年3個月;4名擔任雜役受刑人各判2年至3年2個月不等徒刑,其中5人判刑定讞,僅邱楷燈涉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上訴至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偽造文書罪部分1年2個月罪刑定讞,高雄高分院今天更1審將涉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改判3年10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陳瑞卿民國108年10月17日下午5時17分以腳踹門發出聲響,但李振賓竟逾越管教必要程度,與邱楷燈、受刑人雜役蔣秉益、劉子榮、黃冠富、蕭明俊等人拘禁陳瑞卿,並聯手以腳、徒手攻擊他的腹部、頭部,甚至將咖啡淋在頭部肩膀。
邱楷燈等人將陳瑞卿帶回舍房後,對陳瑞卿出現嚴重病灶,在舍房內哀號、呻吟置若罔聞,直到同天晚間10時20分許,陳瑞卿經急救無效不治死亡。
李振賓事後為隱匿上情,並未在日夜勤值勤人員聯繫簿、戒護科舍房日誌、夜勤舍房值勤日誌簿等公文書如實記載。之後更由蔣秉益代筆填寫陳瑞卿「攻擊他人,已有暴行之實」。
法官依邱楷燈等人審理時證述,並參酌事發當時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法醫鑑定報告,足認被害人陳瑞卿於事發當時確實遭拘禁,李振賓、蔣秉益曾攻擊毆打陳瑞卿腹部,邱楷燈、劉子榮、黃冠富、蕭明俊則在旁戒護、看管,6人均共同涉犯刑法第126條第2項凌虐人犯致死罪。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李振賓、邱楷燈身為監獄管理人員,應符合管教目的,不應有粗暴、辱罵、甚至肢體暴力行為,但卻施以違背人道凌虐行為,且李振賓、邱楷燈、蔣秉益事後更偽造文書隱瞞上情,審酌李振賓等6人犯後態度不佳,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因此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判涉案6人3年10個月至10年6個月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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