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近來就在臉書上分享一個常見的錯誤觀念,因為有網友多半會認為,「只要講的事實,就不會構成誹謗罪!」 但這樣的想法,其實是錯誤的。
有網友好奇不懂發問「律師律師我要發問(妙麗式舉手),這樣舉例是不是正確?我有痔瘡是事實,我閨蜜知道我有痔瘡,然後有一天我們吵架她到處宣揚我是一個有痔瘡的人,使我在親朋好友面前抬不起頭,然後她就構成毀謗對不對?」
律師也回應「 是的,你有痔瘡這件事情雖然是事實,可是跟公眾利益一點關係也沒有,所以如果你的閨蜜到處講你有痔瘡,那她很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不少網友也直呼學到一課「我以前也是覺得既然是事實,應該就說出來就不算誹謗.... 原來是錯的啊....」、「所以涉及私德但與公共利益無關,只能有技巧或隱晦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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