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查出,鄭男於112年3月7日向友人尤男借用具殺傷力之手槍及子彈而藏放家中,鄭男9日凌晨與其他友人飲酒唱歌時,顏姓友人訴苦,日前曾遭屏東縣恆春鎮某商行之員工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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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當場就說幫顏男討公道,隨即與友人共乘車輛返回住處拿取手槍及子彈後,再共同驅車前往該商行, 9時30分許抵達後,即由坐在副駕駛座之鄭某持槍朝商行鐵捲門射擊4槍,旋即駕車逃離現場。
專案小組連日追查並掌握具體事證,乃向法案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實施搜索扣得相關證物外,另傳訊相關證人到案釐清,承辦檢察官複訊後認為鄭男、尤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及再犯之虞,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經法院於今日清晨裁准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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