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原在海巡某單位任職的張姓男子,因為業務督導的關係認識1名女下屬,2人熟識後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021年4月女子提出分手,張男百般不願意,希望2人能夠重修舊好,但都遭到女方拒絕。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間,張男前往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參加軍官研究班的訓練,恰巧同時他的前女友也到測考中心參加正規班訓練課程,張男得知後展開報復,於2022年3月2日晚間,將2人交往時期以LINE討論性行為私密過程對話的猥褻性文字,連同前女友的LINE大頭貼、真實姓名,剪輯成「淫截圖.docx」檔案,然後製成3張海報。
隔天(4日)上午一大早,張男將這些海報分別放置在測考中心行政大樓2、3、4樓的透明資源回收袋內的最上方,以此方式散布這些印有猥褻性文字的內容。當天上午1名參加正規班受訓的林姓男學員經過資源回收袋,發現這些印有猥褻文字的海報,立即向測考中心陳姓分隊長通報。
海巡署政風室得知後在當天就查出是張男所為,張男的前女友得知後也對張男提出告訴,台北地檢署調查時,張男雖然坦承這些海報是他製作的,但否認有散布的不法犯意,辯稱,他有向律師諮詢後才編輯、列印,最後因為不方便保管,才會隨手棄置在資源回收袋。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張男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加重誹謗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張男自白犯罪,同時與前女友達成和解,並賠償對方25萬元,獲得對方諒解,同意不再追究,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41條非法利用有關性生活的個人資料,以及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至於加重誹謗罪的部分,因為前女友撤回告訴,而檢察官認為這個行為又與《個資法》部分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法官因此不另為不受理的諭知。
另外,法官同時就判刑的部分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時張男也必須履行2個條件,如果未能履行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其中2個條件分別如下:
一、被告對告訴人不得故意有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二、被告需遠離告訴人住居所、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不得故意違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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