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妻謀財破壞互信基礎

72歲的朱武獻告訴法官,他與第一段婚姻的妻子生下2個兒子,離婚後於1991年娶了杜女,但杜女跟他的2個兒子相處不睦,家庭氣氛很差,雙方2009年11月簽下杜女所擬的離婚協議,他同意將文山區、新店區各1間房子以及1輛汽車過戶給她,隨即帶著2個兒子出去租房子住,沒想到杜女後來不願登記離婚,杜女這樣謀取財產的做法,破壞雙方互信基礎,婚姻確實難以維持,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妻反指「他外遇」

杜女則主張,雙方當時簽下離婚協議書,是因為朱男決定離家,她為避免朱男在外面接觸各類人物而危及身家財產,才要求朱男將名下房子登記在她名下,她上網透過律師事務所找了2名證人,並請朱男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朱男婚後與一名女子過從甚密,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且朱男簽完離婚協議書就離家,10多年來對她不聞不問,也不辦理離婚登記,婚姻出現裂痕都是因為朱男外遇,而非她與朱男的2個兒子相處不睦,朱男要負較大責任,依法不得請求離婚。

兒證稱常被後媽打

法官傳喚朱男的大兒子作證,他表示自己10歲時,父親娶了杜女,杜女幾乎每天都會打罵他與弟弟,兄弟倆都被打到瘀青,直至他讀大學還會被打,父親多次向杜女表示「不要這樣」,2人常因此口角衝突,他讀大學二年級時離家出走,因為那天早上出門前與杜女發生衝突,他又被打,他把事情告訴父親後就離家,就他所知,父親與杜女談離婚是因為長期以來小孩的教育問題。

至於杜女主張朱男搞外遇,並提出她與雙方共同友人的LINE對話為證,其中杜女詢問友人:「妳確定他真的有外遇?」、「而且很多對象嗎?」、「她和朱先生會有男女關係嗎?」、「朱先生有很多女朋友?」、「這裡面的幾位女性,妳覺得誰可以幫我?即便他們有超過友誼關係,只要她願意幫我作證,我會感謝她,不會告她。」但這名友人回覆:「講真的我沒有證據。」

於是法官也傳喚這名友人作證,她證稱雖然朱武獻都告訴別人他是單身,「但是事實上我沒有看過朱男與其他女人有不正常的關係」。

另外,朱男的一個學生作證說,朱老師跟師母談離婚時,有請他居間協助,他問朱老師為何要離婚,老師表示杜女毆打他、對小孩尤其是長子抱怨連連,他擔任銓敘部長,這些事講出去沒面子,杜女想要得到一些離婚所得,像是房屋、股票。

歷審依據事證,認為難以證明朱男外遇,審酌雙方因婚姻、子女管教等問題發生爭吵,卻未尋求溝通、解決,且朱男提議離婚,杜女也主動擬好離婚協議書、上網找2名證人、分配財產,而朱男簽署離婚協議書後就搬走,與杜女分居已10幾年,雙方互不往來,各謀生計,未曾要求與對方同住,也沒積極彌補情感,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難以回復,因此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判准離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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