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大生原台北市忠孝東路上的某超商打工,負責收銀、結帳等工作,去年5月26日晚上接近10點時,趁著值班四下無人之際,將已投庫將繳回的營業額現金8萬7000元先放到一個小紙袋,然後丟到櫃台旁的垃圾桶內,再假裝要丟垃圾,將裝有現金的紙袋拿走。
事後超商的張姓店長發現已投庫的現金8萬7000元不翼而飛,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是才剛上班3、4天的梁男所為,梁男得知東窗事發寫下自白書認罪,並承諾還錢,梁母也向店家賠罪,最後因為梁男食言,店家因此提出告訴。
梁男被起訴後在法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依約賠償8萬元,同時願意再賠償店家62萬元,法官認為梁男涉犯業務侵占罪,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也已賠償告訴人損失,甚至願意再加倍賠償62萬元,因此依《刑法》59條相關規定減輕其刑,輕判3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由於梁男曾因為違反《洗錢防制法》,被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緩刑2年確定,依法不得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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