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林憲同主張,曹興誠在民國111年夏天自新加坡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並向媒體公開宣示,捐款30億元作為對抗外來侵略的國防基金,但曹興誠迄至111年11月28日均未捐款30億元。

林憲同主張,曹興誠以空口捐款的行為滋擾台灣社會,造成他未能基於中國民國國民地位而獲得曹興誠應捐款而未捐款的30億元損失,曹興誠則獲有國防基金捐助人的名譽,並收取出席媒體採訪費用等利益,涉嫌對國家及全體國民犯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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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定,曹興誠本無捐助國防基金的義務,即使承諾捐款30億元,純屬出於善意施惠,而且無論曹興誠捐款與否,林憲同對此均無請求權,於民事上並無違反義務而構成債務不履行責任可言,遑論成立刑事上詐欺得利罪責。

法院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犯罪嫌疑不足,且無進行實質審理必要,日前裁定駁回,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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