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向法官表示,2011年間經由網路婚友社認識黃女,黃女聲稱未婚,與她交往不久即懷孕,隔年8月正式結婚並辦理登記,但2016年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監護權歸他。
不料,黃女事後為了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竟於2019年對他提出婚姻無效及離婚協議不存在之訴,聲稱她早在2003年就與另名簡姓男子舉辦婚禮並生下1子,但一直未辦理登記,由於當時制度為「儀式婚」,她與簡男才是合法夫妻。
吳男還說,2021年5月3日,黃女找簡男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2人在2003年結婚的婚姻登記,並旋即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還要求戶政人員將她與吳男所生的孩子,推定為她與簡男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所幸他接獲戶政人員通知後,及時提出監護權文件才制止。
吳男不滿黃女隱瞞已婚生子身分,和他交往、結婚生子,主張自己從2011年4月至同年6月,每月2次和黃女發生性行為,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離婚止,每月3次和黃女發生性行為,合計共發生108次性行為,以黃女侵害他的貞操權為由,向她求償30萬元。
黃女坦承曾於2003年與簡男舉辦儀式婚,但辯稱不知該儀式婚具有效力,但她2011年8月懷孕後就不曾與吳男發生過性行為。吳男則反駁說,當時2人年輕且新婚,不可能沒有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夫妻年紀及新婚與否,與是否發生性行為沒有必然關係,吳男主張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與黃女有性行為,卻提不出證據,難以認定他的貞操權被侵害;至於2011年8月黃女懷孕以前,縱使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但吳男遲至2021年9月才提告求償,已逾《民法》規定的10年請求權時效,因此駁回吳男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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