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指稱,他與洪女口頭約定性愛契約,期間自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每次都是洪女到他租屋處性交易,結束後他支付現金給洪女作為對價,但因交易次數頻繁,後來他提議改為每月結算,為展現「誠意」,他於2021年9月1日簽發100萬元本票交給洪女作為擔保。

他還主張雙方簽訂這種性愛契約,是將性行為視作商品,以金錢來評價,顯然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還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要旨:「民法第72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而言。」

林男就這樣搬出法律,強調洪女基於「無效」的性愛契約而持有本票,本票債權並不存在。

法官調閱洪女先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強制執行的卷宗,其中有洪女當時提出的陳述書,說明本票的來龍去脈,確實提到她因為性愛契約而取得100萬元本票,新北地院認為性愛契約違背善良風俗,這種契約是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判決持有本票的洪女無權要求林男支付半毛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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