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表示,法務部擔任行政院打詐國家隊「懲詐」的主責機關,部長蔡清祥在第一時間就責令所屬檢調機關秉持「強力瓦解、全面澈查、嚴查速辦、從重求刑」原則,查辦此類相關案件,並督導台灣高等檢察署積極推動打詐專案行動,主動向上溯源,務求清剿瓦解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經執法同仁全力查辦結果,去年6至12月查獲電信網路詐欺集團計有1043件、9537人,比去年同期查獲率增加45.8%;另外電信網路詐欺涉及私行拘禁案件,截至今年1月28日止,查獲110件、被告421人、羈押128人,查扣不法所得合計新臺幣2443萬餘元,及時遏止詐欺集團犯罪氣焰。

然而,去年台人困柬埔寨淪豬仔,遭到詐欺集團凌虐的事件頻傳,甚至在台灣也發生類似事件,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的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法務部為了杜絕這類犯罪,之前已主動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而這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去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除此之外,今年法務部再接再厲,除了要檢警調機關持續偵辦外,再針對《刑法》相關條文修正,從強化規範密度及兼顧法益保護與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著手修法,這次修法主要針對《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為求立法周延及加速修法時程,蔡清祥親自密集主持多次修法研議,並由同仁廣為蒐集相關案例的犯罪型態、參考外國立法例,且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等研商,而這次修法重點共有4大重點。

一、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
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等情形,而對被害人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行為時,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二、增訂加重結果犯:
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
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

四、增訂結合犯規定:
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

法務部表示,為了杜絕震驚社會之柬埔寨案、受騙遭囚凌虐等犯罪,未來兩法案均完成修法後,對於詐欺集團囚禁、凌虐等不法惡行或組織犯罪,將能全面防制,強力遏阻,嚴懲重罰,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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