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被帶到警局時,對於身上被查扣1萬3200元、籌碼14張,辯稱:「我不認為那是現金賭資,因為我們是用籌碼,是警察叫我把錢拿出來的,我才拿出來的,這些錢是我的生活費,與賭博無關。」

自摸抽頭2000元

她還說,當天打麻將是5000元為1底,每台500元,每次有人自摸,場主就抽頭2000元,每將抽5次共1萬元,自己是「受僱的槍手」,贏的話可得2成酬勞,例如她開局時拿到15萬元籌碼,結束時有20萬元籌碼,贏了5萬,這樣她可分到1萬元,由場主當面交付現金給她,至於僱用她的老闆是誰,李女卻說不清楚對方身分。

對於李女自稱是「槍手」,法官認為蠻多被抓到的賭客都這樣抗辯,且李女居然表示不知道僱她當槍手的老闆是誰,不符常情,此外,李女雖是低收入戶,卻攜帶1萬3200元「生活費」去賭場,這1萬3200元應就是她自己的賭資,警察沒收合法,因此駁回李女的聲明異議。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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