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凶嫌吳育安與死者王姓男子互不認識,兩人均有意追求陳姓女子,而吳男曾與陳女短暫交往過。2022年1月28日晚間,王男到陳女位於南投縣埔里鎮的租屋處過夜,隔天上午,吳男搭計程車去找陳女,進入屋內赫見王男躺在陳女床上,2男遂發生爭吵進而演變成肢體衝突。

由於吳男身高184公分、體重92公斤,體型壯碩,中等身材的王男無力抵抗,遭吳男拳打腳踢打倒在地,但吳男仍不罷手,再持不明鈍器擊打其頭部,陳女不斷喊「他已經快不行了」,吳男仍不停手,最後才請陳女打電話叫救護車,並把王男移至騎樓,等待救護車到場。王男經搶救後,仍於同年2月3日下午因硬膜下腔出血併腦偏移,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台中高分院改依傷害致死罪將吳男判刑9年6月。資料畫面
台中高分院改依傷害致死罪將吳男判刑9年6月。資料畫面

吳男辯稱,當天喝得太醉,不知自己為何一直打,也沒有拿堅硬鈍物重擊王男頭部,只有徒手打。不過,法醫發現被害人頭部右側前額有一個近乎圓形之傷勢,為直徑約3公分的圓形堅硬不明鈍器所傷;陳女也證稱,吳男當天上樓走路並沒有酒醉的樣子,還能把王男抱下樓。一審以吳男與死者不相識,也沒有深仇大恨,竟將他打死,依殺人罪將吳男判刑12年9月。

不過,吳男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根據法醫解剖結果,發現死者顱骨並無骨折、也無頭皮破裂,可見吳男當時力道並不大,且吳男犯後立即請陳女打119,並將死者移到騎樓在場等待救護車,應無殺人犯意,加上他已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最後撤銷原判,改依傷害致死罪將他判刑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