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姓車主向法官表示,他在2021年6月16日以715萬3千元,向中彰賓士公司購買1輛Mercedes Benz AMG GLE 63 S 4MATIC+ Coupé油電混合跑旅車,不料當天交車後,他開不到15分鐘就發生擎不規則抖動、螺絲脫落等故障情形,後來又陸續發生儀表板異常、電控輔助轉向系統出現異常、懸吊系統故障等多項瑕疵須進廠維修等情況。

傅姓車主說,經台灣汽修公會鑑定,認定該車「於行駛3367.8公里期間多次系統異常顯示,且依目前紀錄顯示48V電系電瓶故障」,期間曾發生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有造成危害駕駛人生命或健康之虞,且經送原廠檢修3次未修復,因此請求依契約規定更換同型新車,或依民法規定解除契約、原廠返還購車款。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中彰賓士應返還715萬車款給傅姓車主,圖為中彰賓士台中南屯分公司。翻攝Google街景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中彰賓士應返還715萬車款給傅姓車主,圖為中彰賓士台中南屯分公司。翻攝Google街景

中彰賓士公司抗辯說,該車進廠維修原因多數為傅姓車主操作與駕駛體驗不滿意的主觀感受,車主主張的瑕疵無法實際舉證,而48V電瓶故障問題已於2021年9月因車輛無法啟動拖吊入場時,完成更換鋰電池,修復後就未發現車主所稱之行駛中熄火致危害駕駛人安全的情況,此外,德國原廠回覆該車並無抖動現象,該車款「著重不是駕駛舒適性,而是駕駛的操控性及速度感」。

法官檢視雙方契約,發現換車條件為「行駛中發生熄火故障,經送原廠檢修3次而未修復」,以及「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駕駛人生命危險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原廠檢修2次而未修復者」,但送修紀錄中並無「行駛中發生熄火故障」之情形,而其他故障也沒有造成「危害駕駛人生命危險或身體健康之虞」的情況下,
因此,傅姓車主要求換車並無依據。

與傅姓車主同款的賓士跑旅車。翻攝Mercedes-AMG
與傅姓車主同款的賓士跑旅車。翻攝Mercedes-AMG

不過,法官認為,該車確實發生因48V電系電瓶故障,而導致電力系統及系統間通訊協定訊號傳輸間有異常之情形,曾先後於2021年6月21日、6月29日、7月29日回原廠檢修,檢修後再度於同年9月28日無法啟動,堪認該車缺乏新車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

法官還說,這些瑕疵導致車主無法依通常方式使用該車,而該車價值高達715萬元,該些瑕疵對車主的損害,應大於解約對車商的損害,因此傅姓車主可依民法359條規定解除契約,一審判決車商應全數返還715.3萬元購車款,還得加計利息。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