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歲楊男在1月8日17時傍晚時段,騎自行車外出吹風,一時興起購買2瓶啤酒喝下,卻不勝酒力,邊騎腳踏車邊搖晃,引起員警注意,當場測出酒測值超標,被警方開單告發,楊男只能無言以對。
警方表示,酒後騎乘無機械動力之腳踏自行車,雖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的刑事責任,但仍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警方說,腳踏車騎士酒精濃度超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的標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的規定,會被處新臺幣600元到1200元的罰鍰。如果慢車駕駛人拒絕做酒測的話,更會被罰新臺幣2400元的罰鍰。為避免荷包失血及保障自身安全,建議民眾酒後還是不要騎乘腳踏自行車出門,以免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