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舉近期案例表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於2022年12月28日就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偽造文書案件宣示裁定指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者,於之後同一案件之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意即紀姓法官本應自行迴避才對,未料鍾文智申請迴避竟遭駁回。
日前一場公開會議中,中華人權協會就近來陳情案件,包括鍾文智涉嫌炒TDR、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並在一審重判18年一事進行討論。
協會發現,鍾一審遭起訴並遭重判後提出上訴,結果二審受命的紀姓法官竟就是一審的陪席法官,雖然紀姓法官沒有參與最後的一審實體判決,但是在一審審理期間,他曾參與一審14次的審理程序,並訊問20位相關證人,甚至還以「犯罪嫌疑重大」的理由,裁定鍾姓當事人以5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分,顯然紀凱峰法官已經對鍾姓當事人形成不利心證。
鍾文智透露內心憂慮,指紀姓法官對其案件已有心證,因此聲請他須迴避,卻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紀姓法官沒有參與前審實體判決,就不需要迴避等理由駁回確定。
鍾文智於去年7月5日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審查,希望大法官宣告裁定違憲,讓他可以更換法官,獲得法院公平審判的權利。然而,高等法院對於鍾文智的案件,仍然定於2023年3月1日進行言詞辯論。
人權協會認為,紀姓法官在一審時早已接觸過相關卷證資料,已經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對鍾會形成既定印象,其心證不可能還像白紙一樣,甚至可說是已經對鍾形成不利心證,如何能確保二審期間鍾能獲得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
國內諸多人權團體統計發現,近年來,司法在法官迴避制度的落實上充滿弊端,去年10月22日,七法股份公司邀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在台大會議中心舉行「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期盼法院能做出公平審判,以保障人民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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