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劉東昀指揮內政部警政署電信偵查大隊、台北市刑大及信分局、文山、北投、淡水、蘆洲等分局,於去年12月7日、11、14、20日先後搜索43處集團充作機房等用途的民宅,查扣46個改造電表、6部「挖礦機」等電腦設備,並分別拘提、通知焦男等7名被告到案說明。

 

檢警調查,焦男等7人以經營微型基地台為業,與電信業者簽約後,在台北、新北、桃園、新竹等地,先於自有或承租的民宅內代客設置微型基地台、架設「挖礦機」等電腦設備後,再以2萬5000元至5萬元不等價錢,委請具有水電專業的涂男破壞民宅電表竊電,總計竊得電能逾284萬度,導致台電受損1700萬元。 

檢方以被告身份約談焦男等7人後,認定7人均涉犯《刑法》加重竊盜罪嫌,其中蔡女、 田女請回、限制住居外,黃女、林男各諭令5萬元、10萬元交保,至於焦男、黃男、涂男因罪嫌重大,且有串滅證及反覆實施之虞,遭檢方聲押禁見,法官開庭後,裁定涂男羈押禁見,焦男、黃男各以20萬、25萬交保。 

士林地檢署呼籲,竊電是犯罪行為,切勿以身試法,民眾出租房屋時,應留意承租目的及實際使用情形,以免遭到不法集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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