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4日清晨4點15分,涂明朗侵入台北市中山區某處學生分租宿舍,見到A女熟睡,就拿起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架到女學生的脖子上,要她脫光衣服,女學生當時試圖搶走他的刀子,但立即遭到壓制,最後涂男吻遍女學生的身體,然後要女學生撫摸他的生殖器,再性侵得逞,並將精液射在毛巾上,再將毛巾棄置在宿舍後方陽台,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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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5日清晨3點30分,涂男侵入台北市士林區一處房間,見到熟睡的B女,就先用手掐住她的脖子,然後強迫對方與他發生性關係,否則要殺害她,B女不斷抵抗,但仍被涂男性侵得逞,最後將精液射在B女身體上,用衛生紙幫她擦拭後,將衛生紙丟棄在現場後逃逸。
2000年9月12日清晨5點30分,涂男侵入C女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租屋處,先拿一把隨身攜帶的菜刀重擊C女頭部,要她不能出聲,然後再脫去她的衣褲,親吻她的私密處後再性侵,事後射精在C女的腹部,再以衛生紙擦拭後,丟在床頭後離開。
過了2年,2003年2月5日上午6點30分,他又侵入D女位於台北市中正區的住處,趁她熟睡時偷偷撫摸她的胸部,D女驚醒後,遭棉被摀住嘴,涂男再恫嚇有帶刀,性侵得逞後,射精在她的體內,以衛生紙擦拭後再逃離現場。
2004年9月3日,他前往高雄苓雅區,侵入當時年僅16歲的E女住處撫摸對方身體,E女驚醒後,他再拿刀作勢要砍殺她,恐嚇不能張揚,接著性侵得逞,再射精於E女腹部,以衛生紙擦拭後,丟到垃圾桶。而E女在事發後,離開台灣這個傷心地。
2004年11月17日清晨3點,涂男前往高雄前金區侵入1名年僅11歲女童(F女)的房內,先用手觸摸她的身體,女童驚醒後,涂男就拿刀架在她的臉上,命她不准叫也不能動,接著性侵,犯案後一樣將擦拭過精液的衛生紙丟在現場。
2005年7月8日凌晨2時,涂男侵入台北市中山區G女的租屋處,先是跨坐在她的身上,左手持水果刀、右手掐住G女頸部,再以左手毆擊G女太陽穴,恐嚇「不要叫,再叫就殺死妳」,性侵得逞後逃離現場。
2005年7月27日凌晨3時許,涂男又侵入大安區1名女藝人的住家行竊,見到當時只有女外傭(H女)在家,先用刀柄敲擊她的頭部、身體,喝令不能出聲,然用再用刀架在她的脖子上,性侵並射精在其體內後,還拿了2000元給對方再離開,女外傭遭到羞辱後,辭職返鄉療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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