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余男在看守所認識服刑的阿文,去年4月14日兩人相約前往某小吃店用餐,阿文還說在服刑期間有存下作業費,小吃店用餐由他請客,他們在小吃店點了3樣菜與1瓶酒,外加包廂費總共花費3千3百元,還向老闆詢問店內有無女陪侍,殊不知,阿文竟突然離席,就沒再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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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男見狀想要離開,且完全沒有付錢意思,向店家表示身上沒有半毛錢,經由打電話也聯繫不上家人,店家因是小本生意,不收余男身分證,最後只好請轄區警員前來處理。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余男明知自己經濟狀況不佳,加上又不熟識阿文,雙方還進入店內消費,有明顯詐欺店家行為,認定余男觸犯詐欺得利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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