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官表示,他們與楊女為鄰居,雙方曾因土地越界事件發生糾紛,楊女竟於去年10月間在自家房屋大門及南側外牆2樓、1樓,分別裝設3支監視器鏡頭,對著他家大門及庭院拍攝以監視其生活作息,嚴重侵害他們的隱私權,於是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要求楊女應拆除該3支監視器,並因造成他們精神痛苦,賠償家中4名成員每人10萬元,合計求償40萬元。

楊女則說,她家平日只有年邁雙親居住,且兩造房屋緊鄰,對方庭院均為矮牆,為防止宵小攀入門窗進入她家,基於防盜需求乃裝設系爭監視器,且該監視器只拍到對方堆放雜物的庭院,並無侵害原對方隱私權及居住安寧。

台中地院判決楊女應拆除拍到鄰居庭院的監視器。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判決楊女應拆除拍到鄰居庭院的監視器。資料照片

法官勘驗楊女所裝設3支監視器的位置,發現其中1支對著自家大門,沒有拍到鄰居住處,但另2支裝在楊女家中2樓及1樓,拍攝角度由上至下,雖可拍到楊女南側牆面2樓及1樓窗戶,但也可拍到鄰居家庭院全貌,近距離觀覽鄰居在庭院聊天、運動、洗衣、曬衣的情景。

法官認為,鄰居家中有圍牆及門鎖對外阻隔,可見平時已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避免他人窺視,但楊女未經鄰居同意裝設監視器,攝錄範圍包括鄰居在庭院內的活動,已侵害鄰居的隱私權及居住安寧人格法益,判決楊女應拆除該2支監視器,並賠償鄰居4人每人5千元,合計共賠償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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