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劉姓男子(30歲)於今年2022年6月23日凌晨,在家中喝酒後,與友人聊天製造噪音,打擾到隔壁的紀姓鄰居安寧,鄰居受不了前來勸說,對劉男表示,「拜託降低音量」,劉男點頭配合,卻越想越不滿,因此拿著家中菜刀到鄰居家門口。
劉男借著酒意、大聲嗆聲,「不然現在是怎樣」等語,並且揮舞菜刀,鄰居見狀後相當害怕,被嚇得不敢動彈,為了阻止劉男有近一步威脅,因鄰居與其他人合作,成功奪刀制止酒醉的劉男,警方獲報到場,為避免劉男再有類似行為,因此鄰居也提告妨害自由告訴。
面對檢警偵訊,劉男坦承不諱,表示自己一時失慮,才會鑄成大錯,也表示下次再也不敢了,檢方訊後對劉男提起公訴,並且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劉男已經成年人,遇事沒有用理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竟以拿刀揮舞恫嚇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且劉男犯後沒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為實有不該,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