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簡姓男子與被害女子原是男女朋友關係,去年4月3日凌晨女方提出分手,簡男到她租屋處拿取個人物品,當天上午8時許,簡男見被害人躺在住處床上熟睡,警將被害人綑綁。
被害人在睡夢中被簡男舉動驚醒,簡男不以為意,還要求對方幫他口交,被害人拒絕,簡男竟家淇壓制強行脫掉衣物,不顧被害人掙扎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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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男供稱當天係經過被害人口頭同意和對方嘿咻,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並稱當天做到一半她就突然反悔、拒絕,就說她不要再繼續了,於是他就停下來了,但有射精在她體內;至於為何被害人得手被綑綁,簡男則稱,那是打鬧嬉戲,且稱未綁得很緊。
惟因被害人指證歷歷,桃園地院未採信簡男的說詞,以簡男為滿足一己之私慾,竟對被害人為本案強制性交之犯行,不尊重被害人的性自主權,造成其身心受創,犯後矢口否認,亦未與對方和解等判,判處3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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