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擔任水電工的於姓男子今5月下旬自網路資訊習得製作具有殺傷力「TATP」(俗稱撒旦之母)的爆裂物;7月6日晚間11時40分許,因家庭因素把3歲女兒交給父親扶養,但父親拒絕他探視因而心情不佳,竟持爆裂物前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求助,向值班台張姓和王姓警員表示持有TATP爆裂物,並在派出所內不斷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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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於男向警方表示,希望可以協助撥打電話給他的父親,在場警員唯恐他引爆爆裂物,為安撫其情緒,遂以值班台電話代撥予其父,讓父子2人通話,放男在電話中出言稱:「我跟你講,我現在拿著TATP未爆彈,直接來派出所打電話,我敢拿來我也不怕這15年,你懂這個意思嗎?」「我就給他們兩個選擇,要嘛是擊斃我,要嘛是我引爆。」於男還指著在場警員說,「穿防爆衣沒有用啦,擋不住啊!」等語。
於男與父親對話時因情緒激動,一時不慎誤觸爆裂物之開關,造當場爆炸,造成於男右手掌當場炸爛,新工派出所辦公室內之電腦銀幕2臺、鍵盤1個、辦公室桌面玻璃1面、LED燈罩6面、公務電話主機1台、偵訊室上方玻璃1面均因爆炸衝擊而遭炸燬(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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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審酌於男無視政府嚴格管制爆裂物之政策,僅因與配偶及配偶之親屬發生爭執,即漠視法律禁令,任意製造具有殺傷力之TATP爆裂物,其後將爆裂物攜帶至新工派出所,又以此脅迫執勤警員,復不慎誤觸引爆爆裂物而造成派出所內物品毀損等情。
上周四(15日)於男被依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併科罰金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危險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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