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果農向法官表示,花壇消防分隊值班台當天凌晨接獲報案,指派編號18車的消防車及張姓、龔姓消防員到場,但2人發現鐵皮屋起火,卻未立即請求指派「車組」到場救火,直到火勢蔓延後,才在抵達7分鐘後請求支援,又過了17分鐘,支援消防車才到場,但為時已晚。
黃姓果農還說,一名消防員在布置佈置水線時,並沒有將水帶鋪設成直線,導致運轉時水帶發生打結,無法正常射水;另名消防員倒車時,後輪不慎壓到水線,以致無法出水,而延誤救災。黃姓果農認為彰化縣消防局救災有過失,導致其鐵皮屋燒毀,遂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求償78萬餘元損失。
彰化縣消防局則說,當時消防員到場並未發現有明火,直到持水帶進入鐵皮屋查看才發現有火,後來研判可能閃燃,基於安全考量撤出火場,並將消防車倒退至相對安全區、請求支援,並朝大門射水以免波及作物,過程災害應變作業流程,並無疏失。
法官根據2名消防員證詞及消防局相關紀錄,認為當時消防車水量充足,2人到場立即分工佈線、水帶順直且出水正常,並無水量不足情形;2人雖承認倒車時有壓到水帶,係因當時火勢快燒到消防車,來不及整理水帶,所以才緊急將消防車倒退,水線經由整理,後續仍可正常出水救火。
此外,2人發現鐵皮屋內有火,先射水救火,再因安全因素撤離、呼叫支援,並無任何遲誤或耽擱。
彰化地院認定彰化縣消防局在這起救火勤務中,並無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一審駁回黃姓果農的國賠之訴。黃不服,提起上訴,再被台中高分局駁回,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