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李姓女子與丈夫劉姓男子,從2009年結婚至今、育有1子,因兒子有先天小耳症,加上李女在苗栗某國小任教,因此,夫妻協調之下,她帶著兒子到苗栗工作,假日就會聚集一起。而被告鍾姓女子,明知道劉男有家室,仍與劉男發生婚外情。
李女發現丈夫行為舉止變得詭異,疑似有出軌的跡象,因此趁機查閱丈夫的手機,才發現這驚人的秘密。李女在丈夫的LINE對話中,看到丈夫與鍾女曖昧對話,鍾女甚至會不滿丈夫,將假日時間留給家庭,還不斷提醒劉男「提離婚」等。
劉男也不斷安撫鍾女,甚至傳鹹濕對話「你的胸部很好摸」、「喜歡跟我一起睡覺嗎?」對方還回傳「喜歡啊、小色色」、「而且我喜歡睡到一半起來做愛」等語,雙方甚至還互傳「愛你」等語。
李女看到對話後,氣得向法院提告對方妨害家庭,並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面對這些證據,鍾女在法院審理時,否認與劉男有交往關係,LINE對話內容不足以證明有任何不正常關係,且兩人始終並無踰矩行為,否認有侵害李女的配偶權。
對此,法官認為,依被告鍾女與劉男的對話紀錄,可見雙方確實有交往關係,且鍾女還會不滿假日未獲陪伴,甚至催促對方提離婚建議,加上兩人互傳愛意及思念之語,並一起討論性事,絕非一般異性往來的舉動。但未有時間、地點等證據,證明兩人有發生性關係。
相關內容足以認定鍾女行為,已不法侵害李女的配偶權益,導致她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因此,鍾女應給付李女上述金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