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現任羅東鎮長吳秋齡今年(2022年)3月20日在金門餐廳,由羅東鎮公所民政課援例辦理「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席開77桌(預估71桌、預備6桌),但實際僅開55桌。
吳秋齡為求選舉時能順利當選連任,指示無賄選犯意聯絡民政課長朱昭安、邱姓佐理員及公所主秘蔡宜潔,把志工團體活動剩餘桌數,另用於3月30日晚間6時30分,在金門餐廳宴請非屬志工團體,多數會員都具有羅東鎮長選舉投票權及影響力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
檢方說,當天出席桌數計4桌,每桌餐費4500元,其中1桌為羅東鎮公所人員,由吳秋齡率蔡宜潔及鎮公所課室主管,穿著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在場接待。
餐會中吳秋齡向與會人員拜票尋求支持連任,餐會結束時,吳秋齡親自於餐廳門口,贈送與會者(公所人員及中途先行離席者除外)每人1瓶價值980元的「Shaka islands 羣島水果紅酒」。檢方認定吳秋齡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嫌,今偵查終結,對吳秋齡提起公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另民政課長朱昭安、邱姓佐理員明知「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3月20日所宴請的志工團體桌數僅出席55桌,另於111年3月30日所宴請之對象非屬上開志工團體。
為能符合該活動採購案為一次性履約之規定,及為符合出席餐會者需屬111年度志工團體身分,為方便驗收及核銷能順利如期完成,先由邱姓佐理員在其職務上所掌「羅東鎮公所110年度綜合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外燴餐點驗收紀錄」公文書上,把「履約期限」及「完成履約日期」全都虛偽記載「111年3月20日」,「契約金額」265500元整,「驗收經過」則登載「主驗人於本採購案活動中驗收,桌數計59桌,廠商如期依合約履行完成」,並在「驗收結果」點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於「記錄」及「協驗人員」2欄位簽名,再交由朱昭安在「主驗」欄位簽名。檢方認定,朱、邱兩人涉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一併提起公訴。
針對檢方提當選無效之訴,吳秋齡發出聲明稿回應,表示當時宴請家長會長,是要感謝各位學校家長會長及校長長期與鎮公所一起為羅東鎮教育政策推展及建議的努力,包括「班班有冷氣」、「防疫隔板」、「教育資源」等,感謝大家關心羅東鎮學子教育環境改善的努力付出。並且當時參與的家長會長有多位的戶籍並沒有在羅東鎮內,所以何來約定投票權行使之犯意。
聲明稿中指出,至於贈送紅酒的部分是因為是里長贈送的紅酒,並請幫忙協助促銷紅酒推廣,故而轉贈與會會長幫忙行銷,並沒有賄選的意圖行為。敬請司法給予公正公平的判決。
此外,大同鄉第3選區簡姓鄉民代表當選人兒子現金賄選案,選舉投票日前一晚深夜11時許,交付2000元給選民,尋求支持簡姓鄉代,簡男被控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另因父子兩人同住一處,加上都有參與競選活動,關係親密,依經驗法則,認為父子兩人有共同犯意,檢方對簡姓鄉代當選人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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